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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招标代理机构在为集团组织一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,投标截止时间前,有3家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。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,投标供应商须交纳不超过项目概算1%的投标保证金4万元,3家供应商均按规定予以了交纳。但在临开标前,3家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中,a企业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,决定不参加此次项目的投标了。由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,该项目的开标工作自然无法顺利进行。
招标代理机构对此非常不满,认为a企业临开标前才提出不参与投标,此时他们对开标场地、开标人员、开标资金的安排已经到位,有的服务费用甚至已经预付;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有的也已从外地赶来;一家参与投标的外地企业,也派专人携带投标文件到达当地。因为a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开标,有些损失已经实质性地存在,这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都是不公平的。招标代理机构决定让a企业为自己放弃投标的行为付出代价,对其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a企业自然是不能接受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自己投标保证金的做法,认为是否参加投标是潜在投标人的自由和权利,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干涉,a企业遂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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